江宁高新区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8/30 13:35:55 作者:张蓉 浏览量:2193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宁委发[201439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时期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计划>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的要求,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义务教育政府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村干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江宁高新区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领导小组
组 长:芮火才
副组长:杨正奎 陶德才
组 员:陶慎中 张海燕 张蓉 各班班主任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孤儿;
4.低保边缘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
5.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
6.残疾学生;
7.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8.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
9.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0.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11.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
三、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班主任通过家校通等方式,将资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告知每一位家长。
(2)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家长带证明材料主动到班主任处申请。
(3)班主任进行资格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困难生经济补助申请表。
(4)学校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平台。
2.标准:省定资助标准是平均每人每学期初中625元。低保家庭学生的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初中1000元。
四、认定方法
新学期开学时,凡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条件的学生须携带户口本、户主身份证等材料到所在学校办理资助申请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名单上的学生可直接办理申请,不在资助名单上的学生须持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
2.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学生须持南京市各区农委或农工办开具的《低收入纯农户证明》。
3.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须持户口所在地农工委开具的《扶贫手册》。
4.特困职工家庭学生须持区级或区级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
5.孤儿须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
6.残疾儿童须持残联发放的学生(幼儿)本人的《残疾证》。
7.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须持相关证明。
8.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名单上的学生可直接办理申请,不在资助名单上的学生须持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待遇证明》。
9.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持残联出具的《享受特困残疾人家庭待遇证明》。
10.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须持街镇(舍)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11.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可持街镇(含)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由学校自行认定。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在学生申请的基础上,通过家访核实等形式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的困难程度,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学校认定的材料须经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家长提供的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交学校查验。
学校对材料齐全并审验合格的学生要及时办理申请登记,减免相关费用,不得采取先交后免的方式进行收费。对材料提供不全的,应向其告知所缺材料,并在材料补齐后继续办理登记。
凡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助经费的,经查实后资助资格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